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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集運違禁品說明

臺灣集運違禁品說明 

一、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內件禁止收寄物品 1.貴重物品:金磚、銀條、現金、鉑金等。 

2.可議付的物品:信用卡、電話卡、車票、支票、非現金票證、空白的旅行票證等。 3. 古董和工藝品:如明代的瓷器、精緻的玻璃製品等。 4.醫學樣品:診斷樣品、血樣、尿樣、人體組織等。 

5.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。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以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"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"中的化工用品。 

6.各類烈性毒藥、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。如:砒霜、鴉片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。 7.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。如:文物、武器、彈藥、模擬武器等。 

8.公司無法承諾貨物一定送到收貨人本人手上,但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遺失風險。 9.妨礙公共的。如屍骨(包括已焚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。 10.動物、植物以及它們的標本。 11.難以辨認的白色粉末。 

12.液體類:海鮮、含酒精的飲料(啤酒、白酒等)、水劑等。 13.易碎品:玻璃製品   

二、航空禁止收寄物品(包括"全程經陸路運輸的國內件禁止收寄物品"的所有內容) 

1.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,是指在航空運輸中,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。主要有以下幾類: a)爆炸品:如煙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 

b)氣體:如壓縮氣體、乾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(無排放裝置,不能再充氣的)、救生器(可自動膨脹的)等; 

c)易燃液體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類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啟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、香水等; 

d)易燃固體:自然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,如活性炭、鈦粉、椰肉乾、蓖麻製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乾燥的白磷、乾燥的黃磷、鎂粉等; e)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:如高錳酸鉀; 

f)毒性和傳染性物品:如農藥、鋰電池、催淚彈等; g)放射性物質; 

h)腐蝕品:如蓄電池、鹼性的電池液; 

i)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、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。 

2.任何藥品(注意與保健品的區別,固體狀保健品可適量收寄)。 3.其他航空禁運品。如粉末狀物體(不論何種顏色)、液體(不論使用任何包裝)、外包裝有危 險標誌的貨品、沒有國家音像製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榴槤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、涉及"武器"和"槍支"概念的任何貨品(含玩具)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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